
宿迁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宿迁市家庭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宿迁市内社会各界从事和有志于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社会各界力量,研究家庭教育规律,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提高家庭幸福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推宿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宿迁市妇女联合会。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项里社区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宿迁市黄河南路项王故里景区西楚大街2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经验交流、业务咨询、培训表彰先进、汇编教材、学术研究、家庭教育心理研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家庭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家庭教育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自觉遵守研究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研究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维护研究会的团结和声誉。
(五)未受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汇总;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拥有提名理事机会;
(五)优秀会员可获聘为宿迁市家庭教育研究会讲师团成员和外出培训学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的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经向本团体的报备同意后,以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家教知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 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本团体所聘请的顾问允许年龄超过70 岁。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进落实;
(五)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市、县(区)“两新”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性较强、行业准入条件严格、管理比较规范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其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两新”工委指导。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对不适合属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以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联合(综合)党委实行托底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 年3 月10 日第五次会员
大会暨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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